
香港高等法院11月5日判處民主派活動人士黃之鋒10年有期徒刑,罪名涉及《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勾結外國勢力。這是他第二宗國安法定罪。黃之鋒今年30歲,已在獄中近六年;新判刑意味著他原本預計於2027年初獲釋的時間表將大幅改變。
黃之鋒於今年9月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美聯社報導,法官陳慶偉認為案件性質嚴重,以1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再考量認罪因素,將刑期減至10年。法官也表示,黃之鋒在案件中的角色並非輕微。
路透社報導,案件指控涉及2020年黃之鋒與流亡海外的香港活動人士羅冠聰及其他人串謀,要求外國政府、機構或個人對中國及香港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措施。黃之鋒承認控罪後,法院於11月5日宣判。
黃之鋒此前因參與民主派非官方立法會初選案,被判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2024年獲判監禁4年8個月。他原本預計在2027年1月服刑期滿。
美聯社及《衛報》報導,法官表示新判刑可與他舊案尚餘刑期同期執行。換言之,法院並非單純把10年刑期全部排在舊刑期結束之後;但同期執行的部分有限,新的10年刑期仍將顯著延長他的在囚時間。具體執行安排應以法院判刑紀錄及懲教部門計算為準。
控方指黃之鋒在2020年國安法實施前後,支持海外遊說及呼籲外國採取制裁措施。美聯社和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報導,控方提及他與羅冠聰等人的聯繫,以及透過媒體和社羣平臺推動相關訴求。
香港及中國政府一直主張,國安法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所必需,相關行為觸及國家安全底線。另一方面,《衛報》、路透社及新加坡《海峽時報》報導,人權團體和民主派支持者認為,這宗案件反映香港當局持續壓縮政治異議空間。上述批評屬於相關團體的立場,並非法院對政治動機作出的裁定。
黃之鋒在2012年因參與反對國民教育科的學生運動受到關注,2014年雨傘運動期間成為香港民主運動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後來參與創立香港眾志,並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持續推動國際社會關注香港局勢。
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報導,黃之鋒在求情材料中表示,自己的行動並非出於仇恨,並希望未來能照顧年邁父母。美聯社則引述支持者稱,他在獄中持續閱讀、學習和練習吉他。
這次判刑的直接影響,是黃之鋒將繼續長期服刑;更廣泛的政治影響,則在於香港國安法案件如何界定海外倡議、國際遊說與國家安全之間的界線。法院的法律判斷、政府的安全論述,以及人權團體對政治自由的憂慮,仍然存在明顯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