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高等法院於 11 月 5 日就民主派人士黃之鋒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判刑,裁定他入獄 10 年。黃之鋒先前已因 2020 年民主派初選案被判囚 4 年 8 個月,原本預計於 2027 年 1 月刑滿。新判刑來自另一宗《香港國安法》案件,檢方指他與流亡海外的羅冠聰及其他人,在 2020 年期間尋求外國對中國與香港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路透社報導,黃之鋒現年 30 歲,已於 9 月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院判處 10 年監禁。案件涉及的行為發生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11 月 23 日,檢方指控他透過海外遊說、外國媒體與社羣平臺推動相關行動。
根據路透社報導,法院認定黃之鋒觸犯《香港國安法》下的勾結外國勢力罪,判處 10 年監禁。該罪行若被認定為情節嚴重,可判處 10 年以上至終身監禁;一般情形的刑罰範圍則較低。黃之鋒於 9 月認罪,案件在 11 月 5 日作出判刑。
檢方指控,黃之鋒與羅冠聰及其他人曾尋求外國政府、機構與個人對中國或香港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措施。相關行為被指發生於 2020 年國安法實施前後。黃之鋒承認控罪,但本次判刑是法院對該罪行作出的法律裁決,並不代表所有有關香港政治運動的爭議都已獲司法解決。
黃之鋒因參與 2020 年民主派立法會初選案,於 2024 年 11 月被判囚 4 年 8 個月,罪名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他先前預計在 2027 年 1 月完成該刑期。2025 年 6 月,他在服刑期間被加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件之後移交高等法院處理。
9 月的求情階段,辯方要求法庭考量他已被拘押近六年、認罪與個人情況,爭取較低刑罰。檢方則強調相關行為涉及向外國尋求制裁及其他行動。法院最終判處 10 年。新刑期如何與原有刑期銜接,應以法院正式判詞與監獄執行安排為準,不能只憑兩項刑期相加推算實際獲釋日期。
黃之鋒曾是香港學生運動與民主派活動的重要人物,2014 年雨傘運動期間受到國際關注,2019 年反修例示威期間也曾參與國際遊說。北京與香港政府表示,國安法旨在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執法部門依據證據辦案;人權組織與部分外國政府則批評該法被用於壓縮香港的政治表達與反對派活動空間。
美聯社、BBC、衛報與香港本地媒體先前報導,黃之鋒是少數在國安法下先後面臨兩宗案件的民主派人士之一。人權團體認為,新案件延長了他的拘押時間;香港當局則強調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司法程序依法進行。雙方對案件性質的評價存在明顯分歧。
目前可以確認的是,黃之鋒因第二宗國安法案件被判囚 10 年,先前的 4 年 8 個月刑期仍是其既有判刑背景。法院判詞、刑期起算方式及與原有刑期的銜接,將決定他實際需要服刑的時間。現階段不宜將兩項刑期直接相加,或自行推算具體釋放日期。
這次判刑也可能持續引發國際社會對香港國安法、司法獨立與政治權利的討論。香港政府堅持相關執法是維護國家安全;批評者則認為案件進一步壓縮民主派人士的政治活動空間。黃之鋒是否提出上訴、法院是否公佈更詳細判刑理由,以及國際社會後續是否採取外交行動,仍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