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高等法院 11 月 5 日判處民主派活動人士黃之鋒十年監禁。案件涉及《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黃之鋒先前已認罪。這是他第二次因國安法相關罪名遭定罪,刑期將與他目前正在服刑的另一宗案件剩餘刑期同期執行。判決意味著他仍將被關押多年,也再次引發外界對香港政治自由、司法獨立及國安法律適用範圍的關注。
檢方指控,黃之鋒曾與流亡海外的香港活動人士羅冠聰等人合作,遊說外國政府對中國及香港官員採取制裁、封鎖或其他措施。法院認定相關行為構成勾結外國勢力。黃之鋒於 2026 年 9 月 2 日認罪。法官表示其行為性質嚴重,量刑時將原先擬定的 13 年刑期下調,並考量認罪及求情因素,最後判處十年。這是香港法院對具體刑事指控的裁定;國際人權團體則對法律適用及案件公正性提出批評。
黃之鋒先前因參與 2020 年非官方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2024 年 11 月遭判處四年八個月監禁。他自 2020 年起一直處於羈押或服刑狀態。法院此次決定,新判刑期與上一宗國安法案件尚未執行的刑期同期執行,而不是直接在原刑期之後再加十年。美聯社報導指出,依照現有刑期安排,他仍將長期在獄中服刑,原本預計於 2027 年 1 月獲釋的時間表已不再適用。
香港及中國政府長期表示,國安法旨在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美國政府則譴責判決並呼籲立即釋放黃之鋒。人權觀察組織認為,相關罪名對和平倡議及政治表達造成寒蟬效應;支持國安法的立場則強調,跨境遊說制裁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報導應區分法院認定的法律責任、政府的政策說明,以及人權組織對法律影響的評價。
黃之鋒是 2014 年雨傘運動及 2019 年抗議活動期間最知名的年輕民主派人物之一。他的案件發生在多名民主派人士被捕、媒體與公民團體活動空間縮小之後。觀察人士擔心,重刑可能進一步降低公眾參與政治活動的意願;香港當局則認為依法處理國安案件是維持秩序所需。判決的長期影響,將取決於未來法院如何處理類似案件,以及香港社會還能保留多少公開表達與組織活動空間。